变频器**标准
中国调速电气传动系统**标准(标准号:GB 12668)日前出台。该标准由6部分组成,分别为:GB/T 12668.1 2002:本部分是GB 12668《调速电气传动系统》的**部分,给出低压直流调速电气传动系统额定值的规定。适用于一般用途的直流调速传动系统,包括电力变流器、控制设备和一台或数台电动机,不适用于牵引传动和电动车辆传动。这一部分给出了变流器的特性及其与整个直流传动系统的关系,同时说明了关于变流器额定值、正常使用条件、过载情况、浪涌承受能力、稳定性、保护、交流电源接地和试验等性能的要求,此外,本标准还论述了诸如控制方案、诊断和拓扑的应用指南。这一部分等同采用IEC 61800-1 1997,在技术内容和编写格式上完全一致。
GB/T12668.2 2002:本部分是GB 12668《调速电气传动系统》的第二部分,给出低压交流变频电气传动系统额定值的规定。适用于一般用途的交流调速传动系统,即由电力设备(包括变流器部分、交流电动机和其它设备,但不限于馈电部分)和控制设备(包括开关控制—如通/断控制,电压、频率或电流控制,触发系统、保护、状态监控、通讯、测试、诊断、生产过程接口/端口等)组成的系统。本标准不适用于牵引传动和电动车辆传动;适用于连接交流电源电压1kV以下、 50Hz或60Hz、负载侧频率达600Hz的电气传动系统。本标准给出了关于变频器额定值、正常使用条件、过载情况、浪涌承受能力、稳定性、保护、交流电源接地和试验等性能的要求。这一部分等同采用IEC 61800-2 1998,在技术内容和编写格式上完全一致。
GB12668.3 2003: 本部分是GB 12668《调速电气传动系统》的第三部分,给出产品的电磁兼容性标准及其特定的实验方法。规定了电气传动系统(PDS)的电磁兼容性(EMC)要求,包括调速的交流电动机传动和直流电动机传动,特指安装在工业环境和民用环境的PDS,同样不包含牵引应用和电动车辆。其中PDS的抗干扰—抗扰度要求与安全性的*低要求是**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规定的强制性要求,其余部分为推荐性要求。这一部分等同采用IEC 61800-3 1996,在技术内容和编写格式上完全一致。GB/T 12668.4 2004: 本部分是GB 12668《调速电气传动系统》的第四部分,给出交流电压1000V以上但不超过35kV的交流调速电气传动系统额定值的规定。适用于包括电力变流设备、控制设备和电动机的交流调速电气传动系统,但不包括牵引传动和电动车辆传动。对于电压1kV以上、采用与低压变流器(低于1Kv)连接的降压输入变压器和/或升压输出变压器的电气传动系统,适用GB/T 12668.2。这一部分对变流器的特性、拓扑结构及其与整个交流电气传动系统的关系做了说明,同时还说明了关于额定值、正常使用条件、过载情况、浪涌承受能力、稳定性、保护、交流电源接地、拓扑结构和试验等性能的要求。此外,本部分还给出了诸如控制方案、扭振分析的应用指南以及电气传动系统部件集成的推荐方法。这一部分等同采用IEC 61800-4 2002,在技术内容和编写格式上完全一致。GB 12668.5:给出与电气、热量及其它功能相关的安全要求。适用于包括电力变流设备、传动控制设备和电动机的调速电气传动系统。但不包括牵引传动和电动车辆传动;适用于连接交流电源电压1 kV以下、50 Hz或60 Hz的直流传动系统以及变流器输入或输出电压35 kV以下、50 Hz或60 Hz的交流传动系统。规定了对调速电气传动系统或其元件有关电气、热和能量安全方面的要求。就本标准而言,所指能量危险可以指部件爆炸或电容器储能。除接口要求外,本部分不覆盖被传动设备。
这一部分等同采用IEC61800-5-1。GB 12668.6:给出了带负荷运行和对应额定电流形式测量导责。本部分为调速电气传动系统(PDS)额定值的规定,尤其是基本传动模(BDM)额定值的规定方面提供可供选择方法。因为直流、交流PDS的系统额定值已经在12668.1和2668.2中给出,这里也可以看成是对12668.1和2668.2的补充。对于所有变流器、不管带不带变压器,都应当选定下列六种负载工作之中的一种来规定额定值,即均匀负载工作制、间歇峰值负载工作制、间歇负载工作制、有空载时间间隔的间歇负载工作制、重复性负载工作制、非重复性负载工作制。对于调速传动系统来说负载电流-时间曲线图虽然复杂,但通常能确定出*适合于用作额定电流基础的负载工作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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